最高人民法院10月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根据该意见,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意见规定,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中新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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