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在北京举行。听证会上,各方代表提出了如“30天免费退换时间是否太短?”“是否需要设立公正、权威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维权费用和成本太高,如何保证消费者能维得起权?”等尖锐问题。其中,代表们对“将由经销商是第一责任人,负责退换有三包质量问题的汽车”发表了不少意见。
■草案条款:
销售商为三包担责
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当中,严格规定了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
(一)当面检验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 、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车文件;(三)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四)提供由制造商授权或委托的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九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十条 销售商应当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
观点交锋
经销商能否承受退换之重?
尽管汽车三包草案听证会全票通过,但各方的代表依然就行业利益做出了不少针锋相对的陈述,直言不讳的表达出对汽车三包草案细节的疑惑。
经销商:该是“谁生产谁三包”
在汽车三包草案中,明确规定将执行“谁销售谁负责”的政策,对此,经销商代表提出异议:“将经销商作为第一责任方不妥当,汽车质量出现问题,其主要责任应该在厂家 ,经销商只是被动执行厂家的一些规定;二是消费者应该有协助取证的义务,而为防止恶意退、换车的情况,应建立防范机制。”
岛城的经销商也就此表达了观点。“未来三包政策实施后,退换全权由经销商负责的可操作性为零,且不说新车销售后的折旧费用这一项,单说新车销售的购置税、商业险、交强险等等,一旦发生退车,就足以让经销商损失巨大。尤其是豪华车的经销商,这些额外的费用动辄十几万元,把经销商销售得来的所有利润都搭进去了。当然,如果在未来的细则中规定,这些税费、牌照也可以退,经销商的压力还能小一些。”山东琨狮汽车进口标致4S店市场经理丁靖说。
汽车厂家:举双手赞成 盼细则略改
这次听证会上,最为“老实”的当属汽车制造商代表,除了表示赞成该政策实施以外,制造商代表并没有过多的就汽车三包由谁承担发表意见。不过,汽车制造商对“三包期内,累计维修时间不得超过35天,消费者可以换车”的条款提出了质疑。
“35天这个时限能不能增长一些 ,很多进口车零件从国外到国内都需要一个月至两个月,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就可以换车呢?”厂家代表梁新军说。厂家代表建议,对于容易造成延误的配件进行备案制度,配件的等待时间不应计入35天维修时限当中,这样厂家才会比较容易操作。
行业协会:谁卖的就应该去找谁
青岛汽车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刘澎认为,汽车三包草案和其他商品三包一样,实行“从谁那里买的就找谁”是对的,这可以让消费者直接找到责任人,避免发生问题后,经销商和厂家互相踢皮球的情况,受罪的还是消费者。
“消费者和经销商是直接买卖关系,所以消费者应该找经销商解决问题,至于经销商和厂家如何交割,那是他们内部解决的问题,相信未来会有细则规定。”刘澎认为,在立法听证会上,汽车厂家虽然没有太多发言,但并不代表全国的汽车制造商没有做准备工作,在汽车三包草案进入更具体的环节后,相信汽车制造商会主动出来发言。
消费者协会:
索赔规定越细越好执行
“汽车和其他产品还不一样,它有不确定的属性在里面,工作环境不同,磨损和损耗就不一样。因此,索赔的规定越细致就越好执行。”青岛消协热线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的确如此,只有细致实用,才能避免其日后成为只具有“精神指导意义”的规定。
消费者代表:
我们不妨向发达国家取经
“汽车是个大件商品,先不说如何索赔,就说第三方检测我都觉得头疼,发生纠纷有法可依是好的,但我觉得还是很复杂,为啥不借鉴美国的经验 ,新车维修超过4次即可无条件退款,不用依赖太过复杂的检测。”车主杨少群表示,在汽车消费上,国外倾向于先保护消费者,但我国在过去的做法中却过多考虑到厂商的利益,导致汽车三包政策很难出台,“但从此次公布的汽车三包草案中看,政策制定的天平已向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倾斜,这是好事”。 记者 贺鑫一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