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费指导标准确定为8000元

2011-11-03 00:1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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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11月2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向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有关高校转发了关于规范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凡实施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高校,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新学年招生和收费前,持《山东省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备案表》,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同时,还明确要求2011年6月底以前批准招收的学生学费指导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具体学费标准可根据办学质量、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等区别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上下浮动。其中,艺术类专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其他专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下浮不限。

    (记者 王川)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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