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10日讯(记者 韩小伟 鲍福玉) 城阳的肖先生最近很郁闷,去年他把价值20万元的帕萨特轿车通过城阳自由马汽车租赁公司代租,近日却被一名市民租去作为抵押借了钱。
近日,肖先生突然接到GPS的报警电话,经过查询,汽车在东营,肖先生赶紧赶到东营寻车,在一名二手车商贩那里找到了车。经过一番交涉,肖先生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租车的人把我的车作抵押,借了3万元现金。”
肖先生想要把车开走,遭到了拒绝。“租车人与这名商贩签了合同,7天之内不还钱,车就归他了。”随后,他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告诉他,双方都是受害人,车不能这样归还。无奈之下,肖先生就回城阳报了警,民警又告诉他,车没丢构不成刑事案件,不能受理。肖先生从租车公司得知,租车男子姓牟,家住四方区,但是电话打不通。
记者联系上了自由马汽车租赁公司的宋经理,他表示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汽车代租合同》,租赁公司没有责任。就此 ,记者联系上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的杨涛律师。杨律师表示,设立抵押是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权利,所以本身该抵押就是无效的,租车人抵押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车主有权请求租车人返还车辆,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为车辆登记在车主名下,车主对车辆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主也可以直接要求债主返还车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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