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15日讯(记者庄会良 通讯员 张立新) 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王某先后购买了日照市两家公司 、菏泽市某公司名下的POS机各一部,安装于其经营的汽车装饰店内。在没有与上述三家公司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王某虚构交易,用上述三部POS机对外给持卡人刷卡,银行将钱支付给王某后,王某再将钱支付给持卡人,自己从中收取手续费。通过这种方式,王某套取银行现金上百万元。
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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