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日,记者获悉,青岛市消保委联合北京、天津、上海等共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对《征求意见稿》共同提出了7条免责意见形成《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联合递交至国家质检总局。
《意见》指出,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公布汽车损耗件目录,在制定该目录时须合理确定,不应将非损耗件纳入其中。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也不应算作损耗件。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意见》指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若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则有违上位法原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消费者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厢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 ,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不能成立。销售商只能就车尾厢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它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意见》指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己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首先,质检总局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意见》对此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因此 ,退换车的限定时间应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因素。
《意见》建议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22家消费维权单位对这一规定并不认同,认为汽车“三包”应该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同时,国家应大力发展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解决目前出现质量问题却鉴定无门的窘况。
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记者 王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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