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俩遭亲伯父刀砍续:8岁女孩昏迷多日苏醒

2011-12-15 04:3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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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男子已被依法刑拘

    “当天,接到报警后,我们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了行凶男子。”胶州铺集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案发当天,行凶男子作案后并没有逃跑,而是逃到村委大院,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动,及时控制住了嫌疑人马某并将其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内,马某对砍死砍伤自己的亲侄女一事供认不讳。

    案发后,记者到现场采访时,曾有村民回忆,行凶男子砍伤人后跑到村委大院,还吸了两支烟,说自己砍人了,一名村民询问他砍谁了,他说砍了一大一小两个亲侄女。

    “我们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据民警介绍,目前公安机关对马某进行了刑事拘留,据其家人和邻居反映,马某有精神病史,相关司法鉴定正在进行中。

■说法

有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有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责。”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清律师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责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他说,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此事件中,受害女孩的大伯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宝清告诉记者,《民法通则》也对精神病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如嫌疑人马某经鉴定确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的嫌疑人马某父母已亡,且无配偶与子女,其弟既是受害人,又是作为行使监护之责的近亲属,赔偿问题无疑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也就是说,受害女孩的父母将无法落实民事赔偿问题,当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此予以救助。

    据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王冠军介绍,目前青岛精神病重性发病率是1%,青岛重度精神病人大约有8万人。具有高危行为的病会引起社会治安问题,“但这只占全部的3% 到 5%左右。”王冠军说,虽然占的比率小,但一旦发生事件,又往往比较恶劣,因此这个问题应该得到关注。

    “精神病人原本是社会的受害者,但因为疾病的原因,又把危害转移到了社会上,给予适当的治疗,让他们得到康复的机会,增加包容和关爱,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王冠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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