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校不再升格为高职,高职不再升为本科学校,高校设置时校名不能以个人命名……19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新增高等学校和学校改名、调整等方面的条件。同时规定,各地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退出机制,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整改限期内逾期不能改正的,或连续多年未招生的高等学校,可依法报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高职不再升格本科学校
在高等学校设立方面,《意见》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本科学校:近3年全省(区、市)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未能实现与同年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近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数量与高中阶段毕业生总量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区、市);近3年本科在校生占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的省(区、市)。
按照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予增设。
增设师范类高校将从严
从严掌握师范、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增设,对于现有高等师范教育资源无法满足需要的,可以以中等师范学校为基础设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必须从严掌握,毕业生届数在10届以上,且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可申请组建为本科学校。对民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如其布局合理,办学条件达标、办学特色突出、无违规行为、毕业生届数在7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在原有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探索建立高校退出机制
在高等学校调整方面,各地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退出机制,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整改限期内逾期不能改正的,或连续多年未招生的高等学校,可依法报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在高等学校更名方面,从严控制“学院”更名“大学”的审批。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设置高等学校时,校名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能使用学校所在省(区、市)以外的地域名。记者 高亮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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