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黑车被处罚车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撤销处罚

2015-02-15 06:1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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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2月14日讯(记者 李保光) 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在查获一辆非法营运的黑车后,对其作出3000元罚款。当事人鞠某在缴纳罚款后,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记者获悉,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交通稽查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对鞠某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市交通稽查支队返还鞠某缴纳的3000元罚款。

  经查,2013年7月5日13时许,鞠某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载乘客从李村公园送至青岛火车站。到达目的地后,乘客付给其20元钱。这一递钱的过程,恰巧被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看到。后经询问,鞠某承认其所驾驶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随即,执法人员对鞠某的车辆进行扣押。2013年7月9日,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对鞠某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鞠某涉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并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

  2013年7月22日,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将该《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给鞠某,并对其罚款3000元。当天,鞠某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并将涉案车辆取回。随后,因为对处罚决定不服,鞠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此案中,鞠某所驾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载客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出租汽车客运”,而非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作出处罚决定中认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法院认为,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法院认为,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2013年7月9日作出的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告知鞠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提出陈述申辩,而事实上,该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是在当年7月22日才送达。法院认为,市交通稽查支队的这一行为,剥夺了鞠某法定的陈述申辩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市南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青岛市交通稽查支队于2013年7月22日对鞠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返还鞠某所缴纳的3000元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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