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2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王卉) 2011年5月7日,城阳的孙某某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但由于他已经拥有两套住房,受国家政策限制,不能再购买第三套住房。孙某某便以此为由,拒绝向房屋中介支付先前承诺的中介费。为了讨个说法,2011年6月,该房屋中介将孙某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处买房人支付一半中介费。
2011年5月份初,孙某某通过城阳一家房屋中介,在盈园广场看中了一套房子,并于当年5月7日,孙某某和房东以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向该中介出具一张欠条,承诺将于当年5月18日付清中介费 23760元。可之后几天,孙某某又对拆迁补偿所得的第二套房子办理了房产证,但是在办理盈园广场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早在2011年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政策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由于孙某某已经拥有两套住房,根据该政策,孙某某没能购买第三套住房。鉴于此,孙某某拒绝向该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先前承诺的中介费。几次索要中介费,房屋中介公司接连吃了几次闭门羹。2011年5月底,该房屋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孙某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居间人该房屋中介为孙某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了其与房东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已经完成居间义务,作为被告的孙某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因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房屋中介协助办理房产评估、测绘、过户等手续的义务相应免除,其付出的工作和费用也相应减少,依据公平原则,房屋中介公司的中介费也应当相应减少。近日,法院判决,孙某某向该房屋中介支付中介费的50%。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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