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违规开采,即按“采矿权租赁合同”,采矿权证的到期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但该公司在争取“续证”无果的情况下继续开采,茂名市国土局继2010年5月19日对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后,2011年10月9日再次对其开出7.2亿元的天价罚单。
第一次处罚那么轻,第二次处罚则那么重,这一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矿业公司称,国土局对该公司出示7.2亿元的天价罚单,目的就是要让其争取“续证”的愿望落空,让出采矿权。那么,当地政府想让谁来接盘呢?
来自矿业公司员工的说法是,他们之所以没能“续租”采矿权,是因为茂名市政府想让采矿权“嫁入豪门”。而事实上,也确实有多家公司对金塘矿区的采矿权表示了浓厚兴趣。其中,位于湛江的上市公司——广东冠豪高新技术公司是强有力的竞争者。这有去年10月21日“冠豪高新”发布的公告为证。公告显示,金塘矿区的采矿权评估价为11068.98万元,矿山服务年限约为22年。为证实这一说法,笔者百度了一下,果然查到了这则公告。
不过,国土局既然能够核算出该公司不到一年时间内违规开采所得7.2亿元(后来算出还不止),怎么就算不出22年间产出的价值应为7.2*22=158.4亿元呢?可国土局核算出来的全矿评估价仅1.1亿元。也不知他们是怎么算出来的。
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改制时所属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不知道茂名当局有没有进行认真评估,并得到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确认。诸多猫腻不能不让人怀疑,国土局重罚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是为了迫使其让出采矿权,然后以1.1亿元的低价转让给“冠豪高新”。
此说能否成立,有待上级国土部门和纪委调查取证。笔者在此只想表达一个愿望:在这“资源为王”的时代,各级政府守土有责,须强化“资源国有”的概念,不但要严厉惩处违规开采的公司,更应警惕某些掌握矿业开采审批权的官员贱卖矿产资源,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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