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楚一民
4月6日至13日,延安市宝塔区卫生局组织10名公务员去香港澳门旅游,但向区政府谎称去西安开“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会”。宝塔区卫生局局长表示,“安排集体旅游,主要是考虑到大家已两三年没休过公休假”,“这次旅游不是公费,是自费”。宝塔区纪检委称,“调查的焦点在于旅游花销是不是公款”。
在当地官方看来,上述公务员集体旅游事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公费还是自费”。分辨“公费还是自费”当然有助于更准确地为此次集体旅游定性,但以为只要拿“自费”说事便能自证清白、大事化小,显然过于无知、缺乏常识。
对照《公务员处分条例》不难发现,除了“公费自费”问题,上述公务员集体出境旅游事件至少还涉嫌以下几项严重滥权不法问题。其一,弄虚作假、公然欺骗组织和领导 ;其二,拒绝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其三,不经批准,非法出境;其四,违反劳动纪律,集体旷工。而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所有这些行为的最高处罚标准均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比较之下,条例中针对公款旅游等“三公”消费挥霍行为的最高处罚则显得相对宽松—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这意味着,“欺骗领导 、非法出境”等问题的性质,实际上比“公款旅游”更为严重。“欺骗领导”等行为与“公款旅游”相比 ,是一种更为基础、底线、源头性质的腐败滥权 。如果没有“撒谎欺骗”等作为基本条件和背景,无论公款还是自费,此次公务员集体出游事件都不可能轻易发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追究“公费还是自费”其实已并不重要。其一,“撒谎欺骗”等行为本身便足以构成腐败;其二,在“撒谎欺骗”基础上,也不可能有真正的“自费”,非法出境、旷工损耗的公务时间、职务身份都是公共的,如何可能完全“自费”?更何况,在撒谎的前科下,谁能保证“自费”说本身不是事后临时编造的又一谎言?如果当真是光明正大的自费“公休假”,干吗要偷偷摸摸地连番撒谎、极尽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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