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不完整,谈何“供水总体安全”

2012-05-14 11:5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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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针对“全国普查自来水合格率仅50%”的消息,住建部回应称:2009年全国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为58.2%;2011年最新抽样检测显示,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为83%;我国城镇供水总体安全,近年来水质不断提高。(5月11日《新京报》)

  “2009年全国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58.2%”,虽然与此前报道的“50%”仍有出入,但在事隔三年之后,有关全国自来水水质的一个基本数据,总算得到了官方姗姗来迟的权威确认。同时,“83%”的最新抽样检测数据也得到公布。可问题是,单靠 2009年58.2% 、2011年83%这两个孤零零的数据,就能证明“城镇供水总体安全”吗?

  严格地讲,这两个数据其实并非“同一口径标准”下的数据——一个是“普查”数据,一个是“抽样”数据,两者实际上并不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得出“水质进步”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再者,两个数据所指的都仅是“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而“出厂水质”与“供水水质”并非两个完全等同的概念。陈旧的供水管网会形成“二次污染”,即便“83%”的数据是真实的,也并不能保证“城镇供水总体安全”。

  能够完整说明描述自来水水质的真相,除了上述两个数据之外,至少还包括以下内容:其一,自来水水质不达标不合格的具体城市、水厂,究竟都是谁?其二,水质不达标不合格的具体内容、详情是什么——究竟是哪些指标不达标,是重金属污染、化工化合物污染,还是细菌污染?其三,导致这些不达标污染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是水源污染,还是管网污染,或者是自来水处理工艺造成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属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政府信息,更应“重点公开”,并且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三年来,有关水质监管部门仅仅被动地发布两个孤零零的数据,既没有对相关水质检查检测信息“主动、重点公开”,也没有“及时、准确公开”,显然明显违反《条例》规定。不仅直接损害公众对自来水真相的知情权,更进一步妨碍相应的监督权,而没有了知情权、监督权,“城镇供水总体安全”一说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也无法长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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