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版物业管理办法将出台 对空置房等有规定

2012-05-22 06:4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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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没有为物业费的高低跟小区物业扯过皮?你有没有为房屋空置还要如数交各种费用而郁闷?或许这一切将随着青岛版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而彻底改观。《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之后,5月21日,市物价局公布了将在岛城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前期征求意见稿。

    看看哪些费用有调整

    “买了房子,不抓紧去住不行啊,闲置在那里,费用可不少交。”5月21日,四方实验小区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内人士于经理告诉记者,物业服务收费是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无论房子是否住着人,物业费、电梯运行费一分也不能少,但是随着“青岛版”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将会有所改观。“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应免收电梯运行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仅如此,记者还了解到,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消费者还能享受到物业服务费适当减免 20%的“优待”,而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车位费也成了重点“关照”的对象。

    市物价局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

    对那些没有地下车库而设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市物价局规定其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特别让人注意的是,市物价局还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位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而且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买了车位,暂时没有车的居民这下也有福了,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中写明“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许多小区为了实现“封闭管理”,物业通常都会给业主一张门禁卡,但是办卡往往是要收费的,如果补办一张,还会被收取几十元“手续费”。记者留意到,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业主们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实行门禁智能化管理或出入证管理的(包括车辆)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门禁卡或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门禁卡或出入证的,可按工本费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出入证按工本费收取。

    同时,“免费”服务的范畴还包括代收水电煤气费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收取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此外,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对有的业主已经跟小区物业公司签了合同的作出了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有意见6月4日之前提

    此次市物价局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不是符合您的要求呢?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5月22日起,暂行办法在青岛市政务网(网址:http://www.qingdao.gov.cn)和青岛市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jj.qingdao.gov.cn)同时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2012年5月22日至6月4日。期间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给市物价局,也可发送邮件到chuanwc@163.com或通过新浪微博@城市信报。此外,本办法一经执行后,将施行5年。市物价局传真电话:85916328,电子邮箱:jiage861@126.com。记者 王川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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