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新规亮点多 配套设施不达标,物业费应减收20%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应适当减免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记者查看原来物业收费办法,并未发现相关规定。 前期物业费根据服务质量等分级定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山东省服务规范》执行。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级市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据悉,原来的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的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五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房屋空置一年,免收电梯运行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应免收电梯运行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记者查看原来物业收费办法,并未发现相关规定。
物业公司公示内容不仅仅包括收支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对于新规的溯及力,新的《暂行办法》也做出了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此,原办法的规定是: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大会通报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按业主大会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账目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记者 肖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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