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管理办法公示 配套不到位物业费八折

2012-05-22 07:0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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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延伸

  日照版新规停车位未使用收取80% 服务费

  2月21日,日照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征求日照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分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划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分别为每月0.25元、0.35元、0.50元、0.65元、1.1元不等。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20% ,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2011年12月5日公布的“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的讨论稿意见,新的意见稿提出,将50%修改为80%。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未使用的停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由收取最高按不超过停车服务费标准的50%修改为80% ,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济南版新规

  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按70% 交

  1月6日,《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意见稿规定,省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同时,在具体物业服务费用的约定上,意见稿规定:既可以采取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包干制计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承担的酬金制计费方式。

  针对停车费的问题,意见稿规定:业主租赁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同时,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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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邢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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