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检查拖拽交警20余米 无证司机获刑10个月

2012-05-28 09:3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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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5月27日讯(记者 张同顺) 去年3月,市北交警大队民警范文君在夜查时,一驾驶员为逃避检查,驾车逃离时将他拖拽出20余米,致其身上两处骨折(本报2011年3月6日曾报道)。近日,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肇事司机宋某某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肇事司机宋某某1982年出生,山东邹城人,暂住在市南区嘉祥路,2011年3月3日21时40分许,宋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莱芜二路与胶宁高架路路口附近,遇市北交警大队民警李镜麒、范文君夜查,范文君要驾车的男子出示驾驶证,没想到司机猛然加大油门冲了出去。范文君的手当时还拉在车门上,随后被强行拖出20多米 ,微面急速转弯将他甩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范文君的伤情构成轻伤。当日23时许,冠县路中队民警在广饶路查获被遗弃的肇事车,车主姚某某的丈夫宋某某有重大嫌疑。3月4日,宋某某被抓获,供述了驾车撞伤民警后逃逸的行为。经查,宋某某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车辆。宋某某驾驶微面拖行交警时,车上还坐着妻子和两个孩子。次日,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6月,市北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故从轻处罚。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市北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是量刑较轻。上诉人宋某某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已对受伤民警作出了经济赔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市中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宋某某与受伤民警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抗诉机关与市北交警大队均建议法院对上诉人宋某某酌情处罚。

    近期,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查,上诉人宋某某明知交通警察夜查,其为逃避检查,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强行驾车逃离现场并拖拽警察驶出20余米,致其轻伤 。上诉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偏轻。但鉴于上诉人宋某某在二审期间与受伤民警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故二审不再对其加重处罚,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上诉人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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