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为切实保障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生活,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全市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涉及符合条件的人员共2934人,其中,工伤1至4级人员1100人(其中领取生活护理费的433人),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1834人。调整后工伤1至4级人员月人均增长245.1元,比去年增长12.9%。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长137.7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79.31元。
调整标准为工伤1至4级人员月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5元、245元、235元和225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此次调整的待遇从今年1月份开始补发,近期将划拨到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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