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爆炸案三名被告人上诉均被驳 主犯仍判死

2012-06-26 13:5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6月25日,王海剑(红衣者)在庭审现场。



  据新华社武汉6月25日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武汉特大银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一审被判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确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当建设银行职员提着钱箱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装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后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爆炸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0多万元。

  一审认为,王海剑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及具体实施作用,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王安安协助了王海剑的犯罪,属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判决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三被告人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王海剑的辩护人提出,王海剑系误触爆炸装置按钮引发爆炸,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准。此外,王海剑再三强调自己并非爆炸案主犯,而是受第二被告人王伟胁迫实施犯罪行为。王海剑的辩护人还提出,王海剑精神状况异于常人,需进行鉴定。王伟的辩护人提出王伟属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伟称:“我没想过,王海剑都往我身上推,王海剑说的都是诬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在犯罪过程中有正常思维能力,有明显自我保护能力,在审讯过程中,回答问题清晰、思维敏捷,且家人没能提供其具有精神病史的合法证据,王伟、王安安虽退出了犯罪,但未采取手段制止犯罪发生,三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驳回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维持上诉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