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7月11日讯 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确保护理保险基金合理支付,市人社局根据《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规定,参保人办理长期医疗护理,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以后,机构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定,得分低于60分的才可进行网上申报。申请“家户”的参保人在成功后,定点护理机构每周上门巡视不得少于两次,并需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能力评定,60分是道坎
《细则》明确,参保人需办理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医疗护理照料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定点护理机构接到参保人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安排医保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定。
记者注意到,这个表中有关于申请人进食能力、洗澡、梳洗修饰、穿衣、控制大小便、如厕、行走、上下楼等各方面能力的一个打分标准,每一项都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能力(依赖、部分帮助、能控制或自理)来评分,不同水平的分值也不一样。综合打分评定以后,对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人的病情和生活能力评定情况等信息传送至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系统。对于高于60分(含60分),以及低于60分但没有慢性疾病明确诊断的,不得进行网上申报。
长期医疗护理有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自收到定点护理机构提报的网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现场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经办机构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定点护理机构及家属应当予以协助。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一年。定点护理机构应在核准建床起始日期7日内为申请人建床,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并在建床之日起3日内及时办理网上登记。因申请人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网上登记的,网上登记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因定点护理机构未按时办理的,其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每周巡诊不得少于两次
另外,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和医疗设备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确保参保人医疗护理治疗的服务质量,原则上每位家庭医生同期管理的居家医疗护理和定点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在床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定点护理机构应加强护理保险参保人管理,参照住院管理模式建立病历及保存相关记录,建立护理保险建、撤床登记簿和在床人员一览表。
治疗结束后,应将参保人的《申请表》、《评定量表》与在床期间的护理记录、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一并保存。定点护理机构对居家在床的参保人每周巡诊不得少于两次。(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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