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小伙抢313元获缓刑 法院向其下达"禁止令"

2012-08-09 07: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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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8月8日讯(记者 黄英帅) 没钱和朋友去吃饭、唱歌,17岁的王某在今年2月份抢劫了一名13岁男孩313元。8月8日,市北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抢劫案,一审对王某判处缓刑。同时下达了禁止令,禁止王某三年内接触受害人,禁止去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并定期到社区接受矫正帮扶。

  今年17岁的王某家住崂山区中韩街道,10岁时父亲去世,后来母亲改嫁,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去年初三结业后就不再上学,经常上网玩游戏。今年2月10日,王某的一个朋友邀他去吃饭、唱歌,但王某身上没钱,遂决定从小孩子身上“弄点钱”。当天下午,他来到青岛市第四十七中学附近,转了一圈后,在标山路上看到一个矮小瘦弱的男孩。这个男孩姓田,只有13岁,是名初一学生。

  “把你身上的钱给我。”王某将田某堵在标山路50号和52号之间的胡同里,见田某不从,上去一阵拳打脚踢,并从地上摸起一块石头砸在田某头上。田某只得将身上仅有的13元钱交给了王某,王某嫌少,将其书包扣下,让他回家拿300元钱来赎,田某只得照办。事后,田某父亲报了警,王某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8月8日上午,市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王某认罪态度好,且王某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抢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此外,法院还对王某下达了禁止令,禁止其三年内接触受害人,禁止去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并定期到社区报到,接受矫正帮扶。

  ■新闻延伸

  宣判后交司法避免出现断层

  记者在法庭上看到,“人格调查员”将王某的老师、邻居等对他的评价一一向法官进行了阐述,并建议,“王某平时表现良好,建议适用缓刑”。

  据市北法院刑庭副庭长田怀安介绍,“人格调查员”是由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担任,会提前进行走访,了解被告人平时的所作所为、性格特点等,为法院是否可判处缓刑作出依据。

  法院宣判后,直接把王某交给司法局,让司法局对其进行登记,方便日后进行矫正和监督。据悉,王某是第一个在宣判结束后,直接交给司法局的被告人,避免出现法院和矫正机构之间断层的现象。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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