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刘艳峰和他准备好状告陕西省财政厅的行政诉讼书
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对河南消费者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此前,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被拒后,对卫生部提起了行政诉讼。
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通过“民告官”迫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不乏告赢卫生部、铁道部的典型。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通过行政诉讼倒逼信息公开本身就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最终还是应该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细则,让信息公开申请不再有模糊地带。
新闻回顾
追求“透明度”他们不等不靠
在赵正军诉卫生部判决出来之前,近一段时间里,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报导密集出现在公众视野。
2012年10月,南昌大学大三学生吴金鑫向淅川县林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县打造的两颗水泥“迎客松”的真实造价。河南省淅川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此前有消息称该县两棵“迎客松”花了数十万元公款。
2012年9月,三峡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刘艳峰申请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的工资,被陕西省财政厅“礼貌拒绝”。在众多网友的质疑和声讨声中,杨达才最终被撤职。
2012年8月,哈尔滨断桥事故发生后第3天,上海交通大学学生雷闯发函要求哈尔滨市政府公开“匝道侧滑”桥体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信息。9月19日,他收到了哈尔滨建委的“依申请公开办理表”的回函。
2012年7月31日,残障人士朱明建向广东省21地市政府及顺德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在残疾人进入公共场所的优惠政策方面是否存在户籍歧视。两个月过去后,只有4个地市级政府未及时送达答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等。该条例已实施4年多了,但政府主动加强执政信息透明度依然未形成惯例。
两次告赢卫生部
10月19日,远在郑州的赵正军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卫生部须于法定期限内对他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予以重新答复。这个结果来得并不容易。
近年,不少著名乳制品企业频频闹出质量丑闻,与此同时,新颁布的生乳新国标却调低了牛奶产品的营养指标。对此疑惑不解的赵正军于2011年12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布《生乳》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生乳》标准的会议纪要等六项政府信息资料。
没想到,这次申请前后折腾了三次,最终换来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答复。
“第一次,卫生部答复说我申请格式不对,‘请填写规范的公开申请表’;第二次,我按他们的格式重新填写后,又被要求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每个问题重新提交申请’。”赵正军耐着性子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第三次单独提出了《生乳》标准会议纪要的信息公开申请,却最终得到了“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
屡次碰壁后,2012年2月16日,赵正军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卫生部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其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等。北京市一中院于10月17日作出判决:撤销卫生部1月20日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卫生部须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我在等着卫生部的答复,如果不满意,我会继续上诉。”赵正军告诉记者。
其实,这并不是赵正军第一次和卫生部结下“梁子”。2011年5月,他曾因申请要求公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制定过程的相关信息遭拒,而将卫生部起诉至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令卫生部针对赵正军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卫生部承担。
“民告官”势不可挡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实施后,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断涌现,提起诉讼的既有社会团体,又有律师、大学生等,也有普通职员,尽管结果不尽相同,但每一次向政府部门索要知情权的行政诉讼都能引起众多关注。
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件为例,负责此次案件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称,“这次案件将为以后的环境信息公开提供参考依据。”
2011年10月1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出于搜集证据的需要,联合会向企业所在的修文县环保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被告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信息,但一直没得到相关答复。于是,联合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胜诉,根据法庭判决,修文县环保局须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按原告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对于判决结果,马勇表示非常满意,“通过行政诉讼后的信息公开,我们掌握了这家公司从环评开始到日常排放污水的一些违法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我们最终打赢官司非常重要。”
另一件备受关注的由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当属江苏公民杨金柱状告铁道部一案。
2010年11月,杨金柱在乘坐火车时发现,他的动车二等票所对应的座位竟在餐车车厢。为弄清楚这是怎么回事,杨金柱给铁道部写信要求信息公开,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他所申请的内容并非在政府公开信息范围。为此,这个来自江苏的普通职员决定起诉铁道部。
2011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 ,责令被告铁道部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杨金柱于2010年11月5日申请的内容依法作出答复。
“后来铁道部给予我的答复中承认,没有把餐车当成二等座卖的相关信息规定。其实也就是说把餐车当成二等座卖是违反规定的。”让杨金柱最感到欣慰的是,自他提起行政诉讼后,动车上的餐车就不再按二等座卖了。
近半诉讼被拒法院门外
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一般集中在哪些方面呢?
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李晓方总结了2008年到2010年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67个信息公开诉讼案例,其中与公民财产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相关信息成为公民诉讼的焦点信息,占案件总数的52.2%;其次是政府文件信息,涉及政府机关内部行为所形成的环评报告信息、社会保障文件等各领域。
尽管有诉讼卫生部、铁道部胜诉的典型案例,但大部分与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甚至无法在法院立上案,遑论胜诉。
今年9月1日,三峡大学大二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寄送申请表,申请公开陕西省安监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的工资。此前,杨达才因在“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微笑而陷入“名表门”。
在收到“杨达才的工资不属于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后,刘艳峰决定起诉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安监局。
“我开始想到的是行政复议,但一些律师朋友说,行政复议还是和政府打交道,结果殊途同归,不如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借助法律解决问题。”10月9日,刘艳峰的代理人分别向陕西相关法院提交立案申请,诉陕西省财政厅回复不合法,诉陕西省安监局逾期不予回复。
“法院接收到相关文件后表示将在7天内答复以是否立案,但直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有没有立上案。”刘艳峰告诉记者。
曾经在2011年一年提起48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赵正军告诉记者,能否立案主要跟地方的诉讼环境有关。“像郑州和北京等大城市,是诉讼环境比较好的地方,我一般起诉政府的都能立案,但我经常听其他地方有人抱怨,行政诉讼的案件要么立不上案,要么就是最后输了。”
不过,给赵正军立过案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让上海律师严义明吃了闭门羹。2008年11月国家四万亿投资计划出台后,严义明向发改委递交了公开四万亿项目详情的申请,屡次遭拒后提交了行政诉讼,却遭到北京一中院“不予受理”的答复。
“法院不予受理,但没有给我任何理由。”严义明告诉记者,“同样是在北京,赵正军能立上案,我的就不能,这说明关于这类案件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立案依据,这也是让我痛苦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起草人李广宇2011年11月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会议上透露,有接近半数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被法院拒之门外,其中有三成多是“不予受理”,还有一部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记者对北京市发布的2011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进行了统计,北京市法院共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578件,一审案件424件,未审结14件,已审结的410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5件,裁定驳回起诉171件,两项被法院拒之门外的案件加起来超过58%。
信息公开条例待完善
无论是出于自己利益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的马勇、赵正军、杨金柱,还是纯属热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大学生刘艳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明确表示 ,行政诉讼只是迫不得已的手段,主要的目的是以此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谁爱打官司啊?但通过正规途径申请信息公开政府却不回应,没办法只能打官司了。”马勇一再向记者强调。
刘艳峰告诉记者,自从他今年9月份提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有不少大学生都向他咨询,询问如何申请信息公开的流程。
的确,自刘艳峰后,大学生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开始密集进入公众视野。江苏徐州大学生申请坍塌大楼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南京邮电大学大二学生段国超申请公开广州“房叔”工资,南昌大学生申请公开“迎客松”造价,等等。
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倒逼政府信息公开加速,这在赵正军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2009年11月16日,赵正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其申请的事项予以公开。
“法院还没开庭,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就向我公开了所申请的事项。”赵正军不无兴奋地表示,“通过行政诉讼可以极大地推进信息公开的方便,因为政府在处理信息公开时,实际上有时候他们并不了解这个情况,或者疏忽了,但通过行政诉讼这种方式,可以提醒政府相关部门,下次信息公开就会方便很多,这也是一种进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记者,公民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迫使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上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这说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或者应要求公开的信息都不够,不能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汪玉凯告诉记者。
汪玉凯认为,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迫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做法也说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使得政府在面对申请时有可操作的空间,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信息公开的难度,使得很多人不得不转而求助于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一部原则性的法规,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使得信息公开都能有充足的依据,如此一来,通过行政诉讼倒逼信息公开的案例才能减少。”汪玉凯表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