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1日讯(记者 郝园园 高亮) 11月1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要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不能随意乱堆乱放建筑垃圾,未经审核处置建筑废弃物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获悉,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在岛城每年大约能产生1200万方的建筑废弃物,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施工、违法建筑拆除等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市人大法治委员主任委员万振东告诉记者。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严格按照经审核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对经审核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条例》还对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的企业做出了限制,要求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年处理能力要达到一百万吨以上,同时,企业生产过程要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生产条件也要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与此同时,《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废弃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
另外,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审核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备案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的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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