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房屋租给多人不能申请用电优惠

2012-12-07 08:0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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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1日起,我省开始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不仅明确了电量分档、电费加价标准,也对一些特殊人群,如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电采暖用户、低保户等,提出了用电优惠政策。但是,并未明确用电优惠的申请及办理事宜。12月6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近日该局已出台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先前未能细化的操作细则有了明确规定。即日起,居民想申请用电优惠的,可照此通知要求前去办理。

  房屋出租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不变

  省物价局在通知中明确了年分档电量的定义: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对于新购房屋或者出售房屋的居民,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居民申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电力公司应按原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原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受理更名、过户业务;新居民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居民若将房屋出租,电力公司不会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

      “户”的认定,分5种情形

  很多居民迷糊的是,在电费交纳过程中,怎么才算一“户”,对于那些多家共用一个电表的又怎么算?对此,省物价局明确表示,为了方便市民缴纳电费,试行阶梯电价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据了解,“户”分为5种情况:如单独使用一个电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物价部门将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单独使用一个电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的,物价部门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过若共同使用一个电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物价部门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另外,那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力公司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 ,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居民用户,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

      “一户多人口”认定,需备仨证件

  按照我省现行的阶梯电价试行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对于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即这部分用电户首档标准为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度~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其中电费加价标准不变。

  在新出台的通知中,省物价局明确了“一户多人口”用电的申请流程。即: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时,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居民用户的户口簿地址、房产证地址和用电地址应当一致(因道路名称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

  各地区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租房合同中的地址应当与用电地址一致 。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的居民用户,如果用电地址与户口簿地址相同,可以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执行。

  今年7月1日起试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中,也明确提到对“电采暖用户”用电有优惠,在申请“电采暖用户”认定时,居民小区业委会或居民楼委托单位(个人)可提出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的电取暖用电认定申请,提供整个小区或整栋楼所有电采暖居民用户的房产证(或户主的身份证)。

  同时,我省试行阶梯电价政策规定,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

  12月6日,记者采访中也了解到,在关于阶梯电价的新通知下发后,青岛供电公司也组织学习了山东省物价局出台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有关文件。

  记者 王川  李伟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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