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抢救费原则上不超10万
记者了解到,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这三种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青岛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不偿还垫付费用将被起诉
据介绍,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并且已经垫付抢救费用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追偿垫付费用。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农机管理机构可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记者 郝园园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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