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16日讯(记者 郝园园)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稽察,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可暂停拨付、收回财政性建设资金……16日记者获悉,本市出台《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市稽察办可以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收回财政性建设资金或者暂停、撤销项目: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者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和严重违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地址的;建设项目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