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读“大病医保须缴个税”

2013-02-06 16:1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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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枫逸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的消息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难道救命钱也得交税?大病临头还要雁过拔毛?其实,这属于严重误读。事实上,“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所指的并非大病医疗统筹,而是商业性大病保险。根据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既然公众不需要缴费,也就不存在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政府主导的大病统筹提供兜底性的基本医疗保障,以避免更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包括保障范围较小,免赔范围较大;要求定点医院,选择余地小;先看病后报销,经济压力较大。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缴纳保险费,完全依靠个人意愿,依照个人风险情况量体裁衣、自由选择的一种保险,具有参保门槛低、就医渠道多、保障范围广等优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政府统一购买的大病医保类似于“交强险”保障基本需求,商业性大病保险则属于“商业险”满足个人的个性化需求,比如享受单人病房、去昂贵的私立医院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商业性大病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不在免税范畴之列。实际上,不仅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都应依法缴纳个税。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大病保险等商业险的,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家庭,希望多缴费多收益,获得更充足、更全面的保障。“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恰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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