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该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的一起强制医疗案,并作出对被申请人马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据了解,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审结的首例
精神病人犯罪后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案件。
今年47岁的马某是郯城县农民。2012年3月19日6时许,马某因不满
父母反对其
离婚,持铁锹砍击母亲郑某头部致其死亡。次日7时许,马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马某对杀死其母一事供认不讳。因马某曾有精神病史,在日常生活中也表现出精神异常。2012年8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对马某进行相关鉴定,确认马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31日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同时查明,马某与其妻、女分居多年,她们均不愿对其进行照顾;马某之父年届七旬,也无力对其进行看管。马某与其父和妻女关系恶劣,对其二弟亦相当憎恨,在公安机关对其审讯时还曾扬言要加害其他亲属。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千万。由于精神病人犯罪后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回归到社会后再次犯罪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一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结合本案实际,马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郯城警方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对马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决定对马某实施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马某被交由公安机关送往郯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专门收治精神病人的专业医院)进行强制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医院所属的本级政府承担。
据主审此案的郯城县法院刑庭法官张伟介绍,对马某实施强制医疗,一方面防止他再次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由政府承担费用对他进行良好的治疗,帮助他尽快康复回归社会。经本人或者家属申请,强制医疗机构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后,对病人解除强制医疗。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