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18日讯(记者 王爱科) 去年频发的“房叔”、“房姐”事件,让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的关注陡然升高。市民能否查询到其他人的住房信息?18日,记者从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到,个人住房信息的查询,青岛一直执行住建部颁布的文件标准,“
以人查房”行不通,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的,仅限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查阅房产信息,不能以房地产权利人为检索条件进行查阅。”18日下午,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说,据介绍,对个人住房信息的查询,岛城一直执行住建部2006年出台的文件要求,这意味着,不能用业主姓名检索房产信息。
记者注意到,根据住建部2006年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所查的住房信息,只涉及到住房的自然状况等。”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所谓的自然状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等,以及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据介绍,如果要以房地产权利人为条件查阅房产信息,除非是公检法系统办案所需,需要走法律程序,可以据此查阅到房地产权利人全部的房产信息情况。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即便是交易中心内部,能通过姓名查房产的权限,很少有人有。
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处潘处长介绍,去年2月份,住建部又发布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并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也对住房登记资料等信息的查询做了专门的规定。记者注意到,《规程》中明确要求,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此外,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时,所有权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