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改制前退休人员相比,他们每月只能领取基本养老金,每月500多元的
住房补贴、每年2000多元的
取暖补贴,以及遗属补贴等待遇,几年来都未曾落实。到了2010年5月,泰安市下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通知》文件时,对首批改制后选择事业单位缴费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只字未提。
“政府文件曾
承诺,改制后继续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的,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可为什么一拖几年不给我们落实?”
泰安市80余名事改企单位退休人员,手握泰发[2004]17号文件,希望泰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维护政府文件的严肃性,将他们本应享有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遗属补贴等待遇落实到位。
“
定心丸”——17号文件
2012年4月,吴女士年过半百,从泰安市畜牧兽医局下属某事改企单位正式退休。忙碌了大半辈子的她,原以为终于可以无忧无虑、安享晚年,却发现自己并没有享受到该有的
退休待遇。她一打听才知道,泰安市和自己处境相同的事改企退休人员现有80余名。他们均是2004年泰安市首批改企转制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2004年,泰安市启动改企转制工作时,这批人均是市直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且连续工龄都在20年以上。这一年9月,泰安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市直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意见》(泰发[2004]17号)的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改企转制基准日(2005年6月30日)前连续工龄满20年的,本人自愿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实行人事代理或劳动代理,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与按照企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负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计发退休待遇。
这就意味着,连续工龄满20年的职工,只要愿意继续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到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待遇。“说得更明白一点,虽然你是改制后退休,但只要你在职时每年交上10000多元的养老保险,退休后的待遇就和改制前没有区别。”
这个“17号文件”,被视为当地政府对改制后退休人员待遇的“承诺”,为犹豫不决的干部职工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像吴女士一样,泰安市500多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选择拥护单位改制决定,继续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当时上有老下有小,每年拿出10000多元保险费压力也不小,但还是咬着牙坚持了下来,就是为了退休之后能够自食其力,不给孩子添麻烦。”
“同等待遇”落空
截至目前,首批选择事业单位缴费的500多人中,已有80多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然而,退休之后,他们却发现,政府文件曾承诺的“同等待遇”,竟然成了“纸上谈兵”。
与改制前退休人员相比,他们每月只能领取基本养老金,每月500多元的住房补贴、每年2000多元的取暖补贴,以及遗属补贴等待遇,几年来都未曾落实。
更让他们郁闷的是,在泰安市政府接下来下发的相关文件中,他们渐渐成为“被遗忘的人群”,被排除在各项政策保障范围之外。
2008年6月,泰安市下发《关于市直改企转制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新增补贴纳入2008年缴费基数的通知》(泰社险发[2008]3号)的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此项工作涉及20年工龄以上选择事业单位缴费人员”。
但是,到了2010年5月,泰安市下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通知》文件时,对首批改制后选择事业单位缴费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只字未提。
2011年4月,泰安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2011]13号专题会议纪要),只是落实了事业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待遇。对于改制后选择事业单位缴费的离退休人员,又是只字未提。
看到这些政府的文件,吴女士知道,泰发[2004]17号文件,这个曾经让他们安心支持改企转制的“定心丸”,开始“失效”了。所谓“同等待遇”,成了被遗忘的承诺。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女士不得不和大家一起,走上了上访之路。
政府应“说话算数”
两年多来,他们多次到泰安市信访局、社保局、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的要求只有一个:维护泰发[2004]17号文件的严肃性,将他们本该享有的住房补贴、暖气补贴等退休待遇落实到位。
泰安市财政局、国资委、社保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包括吴女士在内的这批改制后退休人员,目前的确“陷入了尴尬地步”:他们所属原事业单位已在改制过程中消失,原渠道解决退休待遇问题已经不可能,但现行政策又将他们“遗漏了”,未将他们包括进来,也就是“掉在政策空里了”。目前,泰安市政府已经安排编办牵头,国资委、财政局、社保局共同参与,研究解决方案。至于到底何时解决,没有人能够给出明确答复。
“我们没有任何非分之想,只要求政府按照政策办事儿,说话算数。”80余名退休人员期待着,泰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沓,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兑现政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