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搭支架不给赔 保险公司:支架不属大病(图)

2013-03-05 10:34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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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说法——

  在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两个部门监督之下,保险公司也做出了书面的回函,内容如下:

  信访人隋军于2010年7月6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智赢人生保险12万元,附加智赢重疾险12万元,年交保费6000元,共计交保费3次,保费合计18000元。

  2013年1月份,信访人申请重大疾病险理赔,其提交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8月19日因“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以及2011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12日因“冠心病、心绞痛、心功能2级、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在解放军401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经评估审核,被保险人目前病情不符合我公司附加智赢重疾险赔付范畴;客户在投保20天后即住院治疗,经核实,其在投保前患高血压病且药物治疗,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未告知事项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按照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相关规定,公司做出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决定。

  被保险人目前身体状况未达到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且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公司做出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决定,考虑客户2010年7月26日确诊脑梗后又交了12000元保费,该部分保费为发生事故之后所交,公司可正常退还。

  争执焦点

  收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回复后,记者再次联系了这家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申华,就具体有争论的问题进行了采访,并附上投诉人及代理律师的说法。

  1

  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目前,医院以及社保都认定心脏冠状动脉支架属于大病,保险公司以没开胸不是大病为由拒赔不合理。

  保险公司:支架在我们看来是一种检查手段,并不属于我们保险范围之内,不存在治疗方式之说。另外,关于医院和社保,医院在病情认定的可信度上我不想评价,社保范围比较广,不能相提并论,当时客户来咨询的时候,就告知过客户不属于我们的理赔范围。

  2

  被保险人签合同前是否已经患病?

  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病历上医生标注有高血压史,我自己不敢保证没有,但我确认自己不知道有这个病,而且也从没吃过相关的药物。

  代理律师:诉讼行为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无病史,但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他们也应该拿出可靠证据。目前来说,我们看到的对他们有利的材料只是医生的一张病历,然而,当时是医生询问而不是检查得出的结论,原告在无意状态下做出的回复,并非事实;第二,这份病历是2011年,也就是说在2010年签订合同后出具的病历。

  保险公司:还有一份病历是2010年,也就是我们签合同20多天以后,并且在病历上也标明了,有高血压病史的资料,并非刚刚患病。

  3

  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停止合约?

  被保险人:退一万步说,他不认可我的大病理赔,我有这个病史,那这个保险公司也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里除了大病外还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他们怎么保证承保的这些内容不会发生?

  代理律师: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交保费2年后,保险公司没有权利停止合约。

  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6条规定,客户应该对身体状况做如实告知,如无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关于两年不能停止合同之说,被保险人在2010年7月26日的病历就标明了有病史,那时签合同并未到两年。

  对于隋先生投诉的问题,保险公司会继续与他协商,看能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而对于解决结果,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将继续监督。

  文/图  记者 丁辉  李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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