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以内的轿车
◆ 省直单位无审批单
购车不能上牌
◆ 尝试推行公车统一标识和GPS定位,制止公车私用
◆ 省纪委将组织严查曝光
超标车 ◆
省公安厅执法小分队严查六种违法行为
□记者 张子扬 报道
济南3月20日讯 省公安厅和省直机关工委、省机关事务局今天联合召开的一个会议,释放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强烈信号,会议就有关购车和用车的“硬杠杠”作出说明,显示出消除驾驶员特权思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把公务用车尤其是“
鲁0”牌照的省级机关公车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的决心。
公车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省机关事务局公车处处长王振和说,“鲁0”号牌车代表的是省级机关的形象,是反映省级机关作风的重要窗口,严格自律、做好表率是应有之义。但还是有少数人开特权车、霸王车、闯红灯、乱停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现在,必须给公车戴上枷锁。
在购车环节,将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对超编单位不再配备公务用车,这些单位的购车申请将不再受理,直到实有车辆数符合新编制要求。严格标准管理,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讯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执法执勤用车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配备。原则上应配备国产自主品牌汽车或者新能源汽车。
另有消息称,新的
公务车政府采购目录即将出台。
严格车辆购置申报审批挂牌制度和流程,省直单位没有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审批单一律不予办理挂牌登记。配备更新车辆时,不准超标。据悉,省纪委将统一组织公安、交通、新闻媒体不定期检查省直车辆,严处违反规定乘、购超标车的违规违纪行为。
在用车环节,王振和透露,我省积极探索公务用车统一标识等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和GPS定位系统,主管部门将实时掌握公务用车的运行状况和行驶轨迹,使公车使用更公开透明。同时,强化日常管理,还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借鉴一些地方“周末封车”的办法,制止公车私用。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省车管所所长刘伟说,到今年2月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290万辆,居全国首位,其中汽车超过1153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2024万,居全国次席,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1740万。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激增,交通文明素质却亟待提升。2012年,全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理超过3039万人次。其中,省直单位部分驾驶人法制意识淡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今起切实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省公安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执法小分队,以省直机关公务车辆和驾驶人员为重点,依法严查侵占公交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随意变更车道、乱停乱放、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六类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车辆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省公安厅和省直机关工委、省机关事务局将把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与“文明机关”和“省直机关车辆管理先进单位”评选结合起来,凡年内发生一次交通违法记分12分、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记录累计在10车(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
为督促单位加强管理,我省规定,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交通违法数量较高、车辆定期检验率较低的,将暂停办理“鲁0”牌照车辆更新业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公务车辆人员资质审查制度,对一年内因违法驾驶的车辆造成一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的,不得选用;对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脱检问题,要责令有关人员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对多次出现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或辞退。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