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祥玺
人无信不立,法律更是如此。法律的尊严在于被信奉,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最严格的执行。只有彻底摒弃“人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确保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权力之手恪守边界,不随意侵害公众和企业经营者的权利。 “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3月17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说。
在刚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上,多名新当选国家领导人的法学背景让人印象深刻,法治的重要性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只是国务院总理,包括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内的多位国家领导人,也都同日发声强调“法治”。习近平在人大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时一开篇就表示:“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并强调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张德江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领导人的表态,是依法履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庄严宣示与承诺。这对于有着悠久“人治”历史的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人治”思维中,一切围着权力转,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民众的权利就无法得到
保障。而法治则意味着政府的一切行动都受到事前规章的约束,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
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关键在于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但是,当前社会上一些伤害法律和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事依然在不断发生。尤其是在最关键的司法领域,类似劳动教养这种明显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制度,还有不少没有废除。一些律师感慨说:找他们打官司的人,往往不是问他们专业能力如何,而最关心他们和法院关系好不好,和法官走得近不近,弄得自己都搞不清自己究竟是职业律师还是职业公关人。而在行政领域,权大于法、以权枉法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一些官员对自己对他人奉行两套标准,不作为,乱作为,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贪赃枉法,既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伤害了法律的尊严。另外,一些社会成员对法律救济渠道也缺乏信任,习惯用权力、金钱、关系等潜规则解决问题。
人无信不立,法律更是如此。法律的尊严在于被信奉,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最严格的执行。这首先要依靠司法部门的努力:在人们心中,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他们的公信力也就意味着法律的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更离不开广大官员:只有摒弃“人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确保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权力之手不随意侵害公众和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当然,法律权威不仅表现在司法部门和官员对于法律绝对权威的认知,更表现在普通民众对于司法公平的绝对信赖,依赖于每一位自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威严就是人民的尊严。法律刚正不阿,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严格保障,公民才会更加心悦诚服地尊重法院判决,尊重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权威一旦在百姓心中树立起来,社会矛盾也就有了最终的唯一出口。法治的最大特点正在于此:它能将发展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矛盾,有效地转化成法律问题。但如果法治不彰,权威不够,一些本来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问题 ,就容易在久拖不决中,慢慢积累成严重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当前 ,之所以出现越维稳越不稳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某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法治观念淡薄。就此而言,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于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期的中国,有着非同一般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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