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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 我打你咋了?这是在郑州,要是在卢氏,我当场毁了你!”4月29日下午,河南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局长贾建涛在该省广电局院内,因停车问题撕打省电台一名女记者,故意毁坏车辆,并对警方扬言“ 我是
高级领导干部”。30日晚,卢氏县委宣传部通报称,贾建涛酒后滋事打人,涉嫌违纪,已被免职,纪检机关正在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5月1日《中国日报》)
一个县的文广新局局长,竟然大言不惭地以“高级领导干部”自居,这样的官员自我身份认知显得十分荒诞。县文广新局局长只不过是科级领导干部,而且在“人人平等”的
法律原则和法治秩序面前,原本就没有什么“高级”或“低级”领导干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即便是真正的高级领导干部,也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背景下,卢氏县文广新局局长竟然在警察面前自称“我是高级领导干部”,既暴露出缺乏基本法律意识和法治常识的法盲心理,也暴露出颟顸狂妄的特权意识和心态。
一个科级干部之所以会产生“我是高级领导干部”这样的特权意识,固然是酒精麻醉作用的结果,但也是官员平时缺乏约束的真实心理写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手中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事实上确实拥有某种超越“人人平等”法律原则、“高人一等”的特权,比如那种“要是在卢氏,我当场毁了你”的特权。“我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真实心理,很大程度上是“我有特权”的真实反映,并非都是毫无现实依据的心理幻觉,前者只是果,而后者才是因。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诸如“我是高级领导干部”这样的官员特权意识,以及由此滋生的各种官员暴戾跋扈行凶事件,关键还在于,能否彻底消弭各种实际存在的“高人一等”的官员特权,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折不扣地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保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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