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济南市采取多项举措引导市民合理就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比例不断提高。 (资料片)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自4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
病种(以下简称“
门规病种”)管理作相应
调整完善。为让广大参保人了解政策详细情况,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 李萌博 通讯员 王伟 王东
>>门规病种按
治疗特点划分为四类
据了解,目前济南市门规病种数量达35种,涉及重大疾病、特殊疾病、慢性疾病、常见疾病等,在治疗方式、治疗费用上差别很大。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基本、保大病”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疾病病情轻重、医疗费用高低、患者家庭负担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门规病种分为四类。
对此,济南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门规病种按治疗特点划分为四类,今后将针对各类病种特点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区别待遇,促进医保基金实现合理配置。
>>取消Ⅰ类病种起付标准
据介绍,新政策将取消Ⅰ类病种起付标准。通知规定,门规病种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Ⅰ类病种时不设起付标准。
Ⅱ-Ⅳ类病种按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Ⅱ-Ⅳ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而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济南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Ⅰ类病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起付标准;Ⅱ-Ⅳ类病种按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引导参保人“小病进社区、大病按需进医院”。
>>特殊患者定点选择可适当放宽
通知规定,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
考虑到患有一些特殊病种的患者,可能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通知对其定点的选择也做出了规定,即: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