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24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刘斌 王林林) 村民雨后到本村小学墙外自己家的地里放水,不想却被
学校在建的院墙砸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由施工方和学校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
2011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一场大雨过后,家住莒县的杨某和本村的李某共同到村小学附近的自家田地里放水,当杨某从该校一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院墙边的小路经过时,该院墙突然倒塌,将杨某砸倒在地,因赔偿问题,杨某将学校及负责院墙建设的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学校的
院墙倒塌将路过此处的杨某砸伤,某建筑公司作为正在施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学校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后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