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法院发布典型劳动纠纷案件并解析

2013-05-02 10: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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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五一劳动节之际,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近期发生的几个典型劳动纠纷案件,为大家释法析理,教您维权。在现实生活中 ,总有个别唯利是图的用人单位存在着“霸王劳动纪律”。法官提醒劳动者要学习法律、要增强法制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22日,刘某来到某药业公司工作并负责该公司在日照地区的药品销售工作。工作期间,药业公司对刘某进行业绩考核,并按月发放工资,但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未完成2011年9月份的销售任务,公司于2011年10月4日将刘某辞退。刘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药业公司支付从2010年12月22日到2011年10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药业公司以双方仅为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刘某任何待遇。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医药公司也主张与刘某系委托代理关系,但从双方提供的销货清单、银行收支明细表及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看,刘某在日常工作中的出勤 、销售任务和业绩考核、工资标准、费用报销、销售奖励、提成等事项均与公司正常员工的管理考核别无二致。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用工事实,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官告诫】 用人单位如想通过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来规避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最终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认定劳动关系并非仅凭一纸合同那么简单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发觉自己遭遇不公正对待,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日常工作当留心保存好各种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工伤保险未缴纳,用人单位须埋单

  【案情回放】 高某系某物业公司职工,2009年12月1日,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脑挫裂等多处伤害。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高某赔偿款32万余元。2010年10月25日,高某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高某为工伤,2011年10月26日高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后高某又向其所在的物业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该公司以未给高某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高某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当由谁来支付?高某在已获得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向其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首先,高某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其次,用人单位没有为高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高某的工伤待遇当由单位来支付。第三,虽然高某的损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高某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告诫】 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个人,都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得到的赔付可以达到十几万,甚至百余万元,上不封顶,无论多大的数额,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如果不缴纳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全部费用。

  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

  【案情回放】 :刘某于 2008年3月23日到某电子厂工作,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月薪1800元。2008年4月23日试用期满,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000元。合同到期终止后,刘某以本单位《员工作息表》规定的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5小时,每月至少工作27天违反国家规定为由,要求电子厂支付其加班费。电子厂以不存在加班事实为由拒绝支付。

  【法官说法】 首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劳动者每月平均工资天数不得超出20.83天,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8小时。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标准支付加班费。本案中,电子厂的《员工作息表》载明员工每天工作8.5小时,同时刘某提交的考勤记录及电子厂工资发放表载明刘某在工作期间每月上班为27到30天,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加班的事实和电子厂每天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法院遂依法判决电子厂支付刘某加班费共计13000余元。

  【法官告诫】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时,绝不能滥用其权利,如果其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悖,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通讯员王向东 张晓燕 王晓 记者 从春龙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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