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5月15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办法》所称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以下简称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是指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规定的,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中可资源化利用部分收取的处置费用。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费,继续按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该《办法》,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拆除施工备案前,应当按照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当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一次足额交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且分别达到总用量30% 、20% 、10%、10%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返还。(记者 李伟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