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减少伤害
谈起此案,办案检察官深有感触,不仅是因为王某所犯的错误,更多的则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生的一些变化。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且新《刑事诉讼法》第269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本案检察官表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该检察院均实行非羁押性可行性评估 。“此举有利于减少羁押措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交叉感染以及其他不良影响。”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同时,实行非羁押性可行性评估也能够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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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举措温暖涉案未成年人
招远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 ,通过亲情会见、检察官寄语、社会调查三项措施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从”重挽救、重保护”的司法理念出发,发挥能动性,落实亲情会见制度,通过亲情感召的方式 ,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重拾生活信心。
招远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针对未成年涉案人不同的成长经历和性格特点,推行了书面“检察官寄语”制度,把对未成年涉案人的劝诫和教育贯穿于权利义务告知、讯问和发表公诉词的全部过程,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社会调查制度写入了新《刑事诉讼法》,实践中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素质、生活经历和所处环境,了解诱发犯罪的原因,以便选择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2013年以来,招远检察院依法对1名未成年人做不起诉决定,对6名未成年人提出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缓刑,并被法庭采纳。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