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贷开发商签假合同 法庭大呼"请判我违法"

2013-06-20 07:0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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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科信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商)和自己的员工对簿公堂,为的是一套房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奇怪的是,在法庭上,开发商一口咬定自己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法院判对自己宣判。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开发商急着让法院宣判自己违法,开发商和员工之间签订了什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卖房不收钱  还给钱

  2008年4月,青岛市民赵广江和科信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套近200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有三层,位于莱西市利群广场商业步行街。购买时,经莱西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845.92平方米,开发商卖给赵先生的价格是每平方米1912元,总房价款为350万余元。很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把钱汇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农行莱西市营业部。科信公司收到赵先生的每笔钱后,均应开具发票,房子买卖所发生税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合同签订后,科信公司很快为赵广江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事情表面看起来,一切都很顺利。

  但不久,让人感到奇怪的事情发生。本来双方签订合同后,科信公司已经为赵广江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手续,按道理来说,剩下的事情就是赵广江和他自己房子之间的事情,因为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手续,属于赵广江了。赵广江如果和银行之间有贷款协议,那由赵广江自己来还贷就可以。但资料显示,在双方签订合同,办完产权不久,科信公司支付给赵广江5000元。随后,公司在2008年5月29日,将该房子以赵广江的名义抵押到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农商银行),从银行办理了176万元的贷款。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这笔抵押房子贷来的款项,科信公司于2009年8月5日全额本息付清。为什么已经卖给赵广江的房子,开发商拿着去抵押贷款,而且开发商很快又还清贷款?

  随后发生的事情更让人奇怪,2009年6月份,科信公司将这栋近2000平方米的房子其中的700多平方米卖给另外一位市民岳明,并由赵广江协助公司把房屋产权变更到岳明名下。随后,科信公司又一次以赵广江的名义把房子抵押到银行,贷款170万元,随后在2011年公司将贷款本息付清。2011年,公司又把原来近2000平方米的房子剩下的部分,卖给了市民隋先生。再次要求赵广江办理过户手续,这次赵广江拒绝了。

  请求法院:“判我违法”

  双方争执很快升级,一起来到法院。这一次,科信公司道出了事情原委,在法庭上表示,“开始和赵广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虚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银行贷款。”公司称,自己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公司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公司称和赵广江“签订的合同买卖无效”,请求法院查明自己的非法行为,判处合同无效。如判处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房子自然还属于科信公司,就不再属于赵广江。科信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当时签订合同之后,办理房产权证所需费用以及还贷均是由科信公司承担的。

  而此时赵广江在法庭上明确捍卫自己的权利,他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办理了相关的产权手续,现在诉争的房屋本应归自己所有,不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形。”双方对此合同是否无效合同,展开了争论。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赵广江和科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村子的,是亲戚关系,而且赵广江的妻子原来是科信公司的职工。等于说,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了自己公司的员工,签订了买卖合同,过户了产权,承担了相应费用。但是现在,员工不愿意把这套房子再过户到其他人名下,于是开发商赶紧提出,合同开始签订的时候就是虚假合同,一口咬定自己是为了从银行贷款才签订的合同,自己有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所以请求法院宣判自己的非法行为,并且判处合同是无效的。

  此时科信公司提出来,为了从银行贷款,公司和赵广江以及赵的妻子签订了虚假合同,签订合同后,科信公司就将房子登记到赵广江名下,全部费用都是公司承担的,在办完合同的时候,公司就给了赵广江5000元。后来以赵的名义把房子抵押在信用社,贷款176万元。再后来,又抵押了一次,贷款170万元。最后在2011年11月9日,科信公司又给赵广江妻子3400元的报酬,让他们两口子把房子过户到岳明名下,后被拒绝。综上所述,科信公司先后支付赵广江夫妇8400元,科信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请求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科信公司和赵广江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经过法庭调查可以确认,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公司获得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同时赵广江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付过相应的房款。所以,法院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不是买卖房屋,而是获取贷款,所以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宣判后,赵广江不服,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此时提出了两个意见,一是双方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以及他个人和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是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说签合同是为了获得贷款,该主张没有证据能证明;二是,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他认为“没有法律规定我不准买这个房子,法律也没禁止公司把房子卖给我”,现在公司收回房子的根本原因是“看见房屋升值空间巨大,想反悔收回,赚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他请求,判决合同有效。

  科信公司此时辩称,“签合同就是为了贷款,当时科信公司缺乏建设资金,所以签订虚假合同,抵押后到银行贷款。”公司还表示,从头到尾,赵广江没有掏过钱,公司两次以赵的名义在银行贷款,都是公司及时还清的。最后,公司还支付了好处费8400元。所以公司“没有从中获益”,而且签订的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所以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骗取贷款还是捂盘销售

  3月份,中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科信公司与赵广江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双方以虚假的买卖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并获取抵押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由此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双方合同无效,理由是“科信公司开始就是获取贷款为目的”,那么如果科信公司是骗取贷款,是否涉及贷款诈骗罪?莱西信用合作社对于别人骗取自己银行贷款是怎么看的呢?开发商到底是骗取贷款还是捂盘销售?

  6月19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青岛市农商银行莱西支行(原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这事还不清楚,具体还需要请示下领导再回复,截至下午6时许,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回复。

  随后,记者联系颐衡律师事务所的丛伟律师,丛律师表示,从银行的角度讲,已经收回所有贷款,而且是本息都收回了,最开始赵广江将房子放在银行做抵押,当时房子是确实存在的,不是虚假的,房产证也是真实的,并不是不存在财产,所以不存在贷款诈骗。从贷款诈骗案的构成要件上看,此案不符合。丛律师分析,或有可能是开发商在捂盘销售,把房子转入自己员工名下,一般是公司某亲戚名下,因为如果房子没卖出去的话,如有人来买,公司没有权利不销售,不销售属于违规行为。把房子假销售给自己人,等房价升值后,再卖出去,这起案件或有可能是捂盘销售。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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