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11日讯(记者 李保光)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
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日前,市北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最终三名子女与母亲达成调解协议,老大老二表示每月至少到老人住处看望三次,常年在外地的老三表示每年都会抽出一定的时间至少探望老人一次。记者了解到,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青岛首例精神赡养案。
1933年出生的王老太有三个子女,1997年丈夫去世后,王老太便被安排在老二家中居住。因为老三早已嫁到外地,平时不能回青岛探望,每月给王老太寄钱回来算是补偿。但是,老大对母亲的态度有些冷淡,不仅不拿赡养费,也很少来探望老人。因为老大的“不作为”,老二、老三开始有意见。因为怕老二和老三为难,后来王老太主动来到老年公寓独自生活。
老人有一次生病住院后,老大还是对老人不闻不问。一气之下,王老太找到律师将老大告上法庭。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另外两名子女也一起坐到了被告席上。法庭上,王老太要求三名子女共同分担此前的医疗费、老年公寓的费用共计8万元,并支付此后的赡养费。同时,王老太表示,三名子女应该定期来老年公寓看望她。“经过法庭审理,几名当事人的争议较大,考虑到精神赡养案件,在执行时难度较大,如果一判了之,老人最后得到的可能只是一纸空文。”办案法官张馨月告诉记者,最终法院尝试着对这起案件进行调解。
经过几轮调解,三名子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表示会按时给付赡养费,对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等予以分担。其中,老大和老二表示一定多去看望老人,每月至少3次。而考虑到实际情况,常年在外地的老三表示每年都会抽出一定的时间至少探望老人一次。“次数可能会少一些,但是她承诺每次回来争取待的时间长一些。”办案法官说。
“调解书和判决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有人不肯执行,那么王老太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法官张馨月说。记者了解到,这是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青岛首例精神赡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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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探望父母被告上法庭
半岛都市报7月11日讯(记者 李保光) 每年有1万多元的收入,家住城阳的李老汉却以无经济收入来源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由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经办案法官了解,李某是因不满儿子不来探望他而起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常回家看看”的协议。记者了解到,莱阳法院7月2日调解了这起案件 ,成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省首起精神赡养案。
据介绍,1974年李老汉和老伴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 。尽管李老汉夫妇二人的户籍均在莱阳市,但常年在城阳做生意。而儿子小李是莱阳市某村村民。李老汉夫妇二人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小李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其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
经过办案法官调解,被告李某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