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青岛市
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意见》明确,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于2012年11月5日以后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在开展相应工作后,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建站资助。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人员),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为在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发放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定期统一申领。给予2012年11月5日后出站并选择留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博士后人员10万元安家补贴。给予2012年11月5日后出站并留青创业的博士后人员20万元安家补贴。为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免租金提供博士后公寓或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自2012年11月5日起按实际住(租)房月数计算。(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