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游民冒充高富帅 骗5女友11.9万(图)

2013-08-21 10:1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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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梁某被抓捕归案。



  “网恋”已经成为单身男女的一种恋爱形式,不少人通过QQ 聊天或者电台交友节目寻找自己的另一半 。莒县31岁的无业游民孙某某从去年5月份开始冒充 25岁未婚个体老板征婚交友,在同一时间段与5名女子“恋爱”并且发生性关系 ,其中有一名20岁高中生和一名已婚妇女,最终他共骗取5名女子 11.9万余元。其中女高中生被骗3.3万多元,大多数是借款,已婚妇女也为其离婚。目前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

  无业游民冒充高富帅

  记者了解到,今年31岁的孙某某是莒县浮来山镇某村的一名农民,自去年5月份开始,孙某某采取电台交友或者QQ 聊天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车、有房、做生意,给人以高富帅的假象,隐瞒自己的家庭住址和真实姓名,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份期间,以谈恋爱、交朋友为名,同时跟5名女子“谈恋爱”,之后以各种借口诈骗钱财,先后诈骗5个“女友”人民币共计11.9万元。

  据介绍,这5个女子被骗的过程都差不多,首先孙某某谎称自己做个体生意,有车有房,骗取女性好感,之后花钱租帕萨特等车辆,骗取“女友”的信任,并与之发生性关系,随后谎称自己资金周转不过来,装修房子结婚等需要钱,骗取“女友”钱财。被骗的5人中,有一个是高中生,不但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怀孕6个月后流产,而且被骗3.3万余元,这些钱大部分是该学生透支信用卡以及跟同学借来的。此外还有一名已婚妇女,该妇女为了孙某某跟丈夫离了婚,并且被骗3.2万元。两外三名女子分别被诈骗11000元、40000元和2900元。

  20岁高中生为其堕胎

  记者了解到,孙某某在2011年年底非法购买了一辆赃车,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01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在拘役期间,他认识了一起服刑的吕某,两个人成为好朋友,并且得到了吕某的QQ 号以及密码。刑满释放后孙某某通过吕某的QQ号联系上了吕某的妹妹吕某某,吕某某当时只有20岁,当时是高中三年级学生。两个人成为朋友后,孙某某多次到学校去看吕某某,并且为其购买了不少东西,获取吕某某的好感,两个人恋爱并且发生性关系,后来吕某某怀孕,怀孕6个半月后流产。吕某某自己有一张信用卡,孙某某就将信用卡骗到手,并透支了1万余元,后来又以资金周转不过来、没有钱还信用卡为由,让吕某某先为其还上,没有经济来源的吕某某就从朋友、同学那借钱,共计被骗33950元。

  未婚,但有个8岁儿子

  据莒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他们到孙某某家中了解情况时发现,孙某某家非常穷,根本拿不出钱来赔偿受害人。记者了解到,孙某某8年前曾经谈过一个女朋友 ,而且女朋友也怀孕并且为其生下一个儿子,但是女方家长嫌他家太穷不同意这门婚事,所以两个人分手。现在他的儿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孙某某整天游手好闲。在跟5个“女友”交往期间,他开着租来的汽车,住着星级酒店,还为女友们买各种礼物,仿佛很有钱,但殊不知他花的钱都是诈骗“女友”所得。

  被骗的5名女子中有一名是已婚妇女,孙某某通过狱友吕某的QQ 与其网上聊天,谎称做矿泉水、煤炭等生意,骗取被害人全某某好感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以做生意急需资金等理由,采取从银联卡中提取或直接要现金等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全某某人民币共计32000元。而当时全某某已经结婚,虽然跟自己老公有点小矛盾,但是没有闹到离婚的地步。认识孙某某之后,全某某铁心要跟孙某某结婚,就跟自己老公离婚,离婚之后才发现孙某某是个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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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冥币冒充真币诈骗4万元

  半岛都市报8月20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隋秀芹  王晓) 几人串通合演一出戏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三名被告人均以诈骗罪被判刑。

  家住青岛的王某、戴某、刘某、赵某(另案处理)均为无业游民,没有生活来源又不想正经工作,几人便想通过歪门邪道弄点钱花。2013年1月 ,几人来到日照市东港区某乡镇,试图以“狸猫换太子”手段骗取他人钱财。

  四人选择该乡镇农村信用社作为“据点”,刚好被害人安某取完钱从信用社门口走出,四人便计划拿安某“试手”。赵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七沓冥币,最上面用一张一百元纸币作掩饰,下车后赵某快步走到安某前面,装作不经意将七捆“钱”扔在地上,王某冒充过路人抢先将钱拾起并与安某搭讪,并提出要将捡到的钱与安某平分。并让安某拿着这7万元钱,将身上的钱给他,由他负责骗过“失主”赵某。随后,赵某趁安某不注意,携款逃之夭夭,此时安某才发现自己手中的竟然是冥币。

  2013年7月 ,东港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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