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游民冒充高富帅 骗5女友11.9万(图)

2013-08-21 10:1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没钱回家,“顺”个手机买车票

  半岛都市报8月20日讯(记者 高晓飞 通讯员 王丽英  田昊) 从咸阳到日照来玩,玩够了想回家,但是手头没钱,于是在网吧里偷窃手机,想把手机换成钱买票回家。谁知,刚刚偷完一个小时,还没来得及换成回家的车票,就被昭阳路派出所的民警逮着了。

  家住陕西省咸阳市的梁某,因身上没钱回家,在网吧上网时竟起了盗窃的念头,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据昭阳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介绍,8月 19日凌晨,受害人陈某到海曲中路一网吧上网时,因太累了就小睡了一会,到早上8时左右才醒来,发现自己放在电脑桌的一部二千余元的手机不翼而飞。接到报案后,昭阳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查阅了该时间段的视频资料和上网登记的身份证信息,发现手机是被一穿白色短袖T血衫的男青年盗取。经过周密布控,民警用了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就在福海路一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嫌疑人梁某当场抓获,同时在其包内搜出了盗窃的手机。

  “刚开始我也很害怕,但是想到如果我拿了他的手机换成钱,那我就有钱买车票回家了,所以胆子就大了起来,再说机主睡得特别熟,警惕性不高,我就下手了。”被抓后的梁某后悔不已。

  公园蹲点,专挑热恋男女下手

  半岛都市报8月20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刘洁  李隆财) 两青年傍晚蹲点公园,专抢偏僻处热恋男女,多数被害人不报案,助长其犯罪气焰。8月8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未遂案件,被告人王明(化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犯刘华(化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2012年10月 23日晚8时许,张某和女友王某某晚饭后,到海曲公园人工湖旁散步,因位置较偏,灯光昏暗,行人很少,两人突然发现有两个青年,在两人不远处转悠,而且经常注视他们两人,当两人准备离去时,被两男青年拦住,其中一个黄发青年问:“你叫什么名字”,张某随口编了一个名字,黄发青年说:“找的就是你,你得罪人了知道吗?”张某问:“你们一定是找错人了”,黄发青年说:“找的就是你,不想找茬的话,就拿点钱花花”,边说边动手殴打张某,张某明白遇上抢劫的了,趁两人不备挣脱纠缠 ,与女友到公园门口报了警,随后两青年被抓。

  根据黄发青年王明的供述,其与同案犯刘华自2012年10月 16日起在海曲公园伺机实施抢劫,之所以选择夜晚在偏僻公园作案,是因为那里晚上谈恋爱的青年男女比较多,身上都有钱;而且,恋爱中的男女都喜欢在阴暗处谈心,抢劫他们不易被路人发现;此外,他们都还年轻,容易制服,出事后还不一定报案。寻觅到合适抢劫对象后,王明上前去讯问对方姓名,说对方得罪人了,然后打被害人几下,对方一般都服软给钱。至于为什么连续作案,王明交代,第一次抢劫时,心中还有丝丝恐惧,因为在公园内被害人一旦报警,将很快被抓,但看到被害人均未报警,也就不怎么害怕了,虽然每次抢的钱都不多,但这样来钱快,于是每天晚上都要出去寻找作案目标。

  据两人供述,截至两人被抓时,实施的抢劫有七八次之多,涉案总金额约1800元。但这几次被抢的被害人均未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刘华抢劫作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明、刘华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快三年了,婚宴餐费咋还不付

  半岛都市报8月20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魏培培  王芳芳)婚宴也吃“霸王餐”?宾客食物中毒未处理?到底哪个是真相?法庭上,也只能用证据说话。由于婚宴餐费迟迟未付,婚礼承办酒店将新郎新娘告上法庭。近日,东港法院审结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因被告方证据不足,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某酒店餐费33205.6元及利息。

  2010年7月 ,新郎李某和新娘郭某与日照某酒店签订了婚宴协议,并于2010年10月举行婚宴。原告日照某酒店诉称被告在原告处举行婚宴消费4224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

  原告提交了婚宴当晚由“董某”签字确认的宴会通知单,并称董某是被告负责婚宴事宜的亲戚,其工作人员也出庭作了证实,但是,被告辩称其从来不认识什么董某,也没有授权董某与原告某酒店进行婚宴结算,而由于当时未提交身份证件,董某的身份情况原告及证人也都不能说明。

  由于婚宴就餐时多名宾客食物中毒,被告称酒店负责人员还到医院看望过中毒人员,并在与原告协商餐费结算时,认可发生食物中毒的情况,所以他们要求在原告承担就餐宾客食物中毒损失的基础上进行结算。随后,被告提交了证人张某的门诊病历证实婚宴过程中发生宾客食物中毒事件,但原告不予认可,主张单凭该病历不能证明张某参加了婚宴并在婚宴就餐中造成中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提供餐饮服务,被告应按约付款。

  原告虽主张被告在原告处消费共计42248元,但婚宴通知单均由“董某”签字确认,原告未能证实董某的身份情况、亦未能证实被告授权董某负责被告的婚宴结算。被告认可在原告处举行婚宴,就餐桌数35桌,根据双方婚宴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付给原告33205.6元。

  被告虽然提交张某的病历一份证实婚宴中多名宾客食物中毒,但张某未出庭接受质证,无法证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宾客因婚宴中毒及因宾客食物中毒所致损失数额,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在综合认定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 刘九省 本报通讯员 崔宝健  刘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