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撞路灯杆 试驾者销售公司责任二八分

2013-08-29 10: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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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8月28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刘练常  张洪玮)顾客在试车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等财产损坏该由谁赔偿?日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被告秦某分别承担财产损失的20%和80%。

  2012年4月25日下午,被告秦某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汽车商贸城长沙路中段试驾原告公司某型号轿车时,因操作不慎撞到路灯杆上,发生单方事故,致路边绿化带、路灯杆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赔偿损失3000元,维修受损车辆支出维修费35618元,另经评估鉴定,车辆造成贬值损失7500元。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损失赔偿时,被告以原告没有按照试乘试驾规则程序与消费者签订试乘试驾协议,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涉案车辆在整个试驾活动中未脱离原告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为由,拒绝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某是持有多年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并熟练掌握驾驶车辆所需要的操作规范,被告作为试驾车的实际控制人,在试驾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原告车辆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未与被告签订试驾协议,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提醒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80%、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的20%较为公平和理。关于贬值损失,因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秦某赔偿原汽车销售公司各项损失近3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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