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毕晓哲 就在去年2月的“彭州乌木事件”尚未淡出公众视线时,江西修水县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9月3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 、直径1.5米 、重 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权的争论已经拉开了序幕,目前,当地政府正和发现者协商处理。 近年来,与乌木相关的事件并不在少数,四川彭州市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当地国有资产办公室宣布归国家。四川崇州、什邡 、南充等地发现大型乌木后,大多都以“归国家所有”而定调。对于这根价值可能高达数亿元的乌木,当地政府有关方面此前认为属于国家所有,也似乎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埋藏物权利人不明时,收归国有”之规定,国家对于此类“发现物”有天然的支配和所有权。但是,再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拾得物”的处理,则可按“先占原则”,当事人获得原始所有权,乌木归村民所有,村民以偶然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所有权则可固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无论是村民主张所有权还是当地政府代表国家主张所有权,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如果政府单方面以强制方式占有这类“地下发现物”,显然忽视了公民的基本诉求,也是极不公平的。在笔者看来,要想让这类争议公平合理解决,并让发现人
心服口服,至少应该尽快扫清法律障碍。全国人大可以考虑增加相关“地下矿产”的“内容和范围”,今后明确将乌木类埋藏物纳入国家直接所有的范围,以从法律角度定纷止争。这也是避免今后再次出现类似的所有权纠纷的治本之策。
在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代表的国家权益和公民为代表的公民权利,就乌木所有权问题应该采取一个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国家如果考虑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需要,确需占有此类“埋藏物”,也应该充分考虑公民基本权利和挖掘发现的成本投入问题。一般而言,挖掘和发现者多会投资巨大 ,在法律存在盲区的情况下,其投资和挖掘行为是合法的,其权益就应该得到保障。
如果通过巨额乌木之争能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完善,能够通过所有权之争促进更多的公民学会如何善待和保护具有巨大社会价值的“埋藏物”或“文物”,也能让国家和政府公权力在和公民权利博弈之时,真正恪守底线,尊重公民的权益诉求,那么这比“发现价值巨大的乌木”这一事件本身更有社会价值。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