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收入首案判决 广告收益4万多元归居民

2013-09-26 07:54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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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不返还电梯费节余款、电梯广告费,小区业主委员会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崂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要返还给小区业委会电梯费节余款、广告费4万多元。这是我省首起小区业委会诉物业公司退还电梯广告费案。

    物业公司不还节余款

    昨天,记者联系上了崂山东岳海花园小区业委会委员王先生,他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07年11月份,山东某物业公司在他们小区管理物业,围绕着物业服务与小区居民发生了一些矛盾,很多业主不愿意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把一些业主告上了法庭。    

    后来,小区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很多业主提出解聘原先的物业公司,后经全体业主开会,小区重新聘请了物业公司。在这期间,原先的物业公司答应返还小区电梯节余款等费用,但是后来迟迟不愿意返还,最后全体业主决定起诉物业公司。

    官司打两年终于胜诉

    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向崂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诉称,2007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物业公司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根据被告撤出小区和原告签订的联合公告,被告应将电梯费节余款转交原告,被告还需将相关的物业图纸资料交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公布电梯费用收支明细,并将剩余电梯款项360000元交还原告;被告向原告返还在管理小区期间所取得的广告费收益43400元等。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已交付给原告物业图纸资料,原告主张的电梯费及广告费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崂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在崂山东岳海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07年12月开始收取物业费、电梯费等费用。2011年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小区物业服务事宜的联合公告,确定了被告服务收费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还约定被告应将相关电梯维修费节余款转交业主委员会。关于原告主张的广告费434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与4家广告公司的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对4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费用确已收取。

    崂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为小区提供服务,在其撤离时应按照约定向原告转交节余的电梯费。被告利用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其使用。所以被告无权处置这些费用,更不能用于补偿物业公司的经营。被告认可收取了广告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告费用于全体业主,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上述收入费用。最后,崂山区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东岳海花园小区业委会电梯费节余款4034.62元,返还广告费43400元。

    "为了这个官司,我们花了两年多时间,最终打赢了。"王先生说,现在他们的小区已经有了新物业公司,18部电梯的广告费也有业委会来管理,这笔收入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使用。

    返还款还没有收到

    昨天下午,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份,崂山区法院做出了判决,今年6月份,他们就向崂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到昨天,这4万多元的返还款还没有拿到手。"下一步,我们还将依靠法院来强制执行。"王先生说。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这家物业公司,值班的一名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刚到单位上班,还不清楚这个官司。

    崂山区法院民二庭的张庭长点评此案时说,小区电梯等公共部位发布广告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能把这笔钱收入囊中。广告公司想要在小区电梯发布广告,需要经过全体业主或者是业委会同意才可以,目前,很多居民、业委会对这个权益的维权意识并不强。(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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