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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惠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本报 10月30日A25版报道) 人们对美食的渴望从未停止过,而网络购买方式又恰恰消除了地域限制 、选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多样需求,越来越多的网站开始售卖食品。据调查,截至2013年5月 ,仅淘宝网食品店铺就已接近 50万家。然而,与传统商业相比,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质量监管同样有很大难度,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等因素,使得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例屡屡出现。不过,与线下购物相比,
网购食品的维权更加困难。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今后消费者网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相关的交易平台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消费者先行赔付。可以说,这项规定填补了对网购食品的法律监管空白。在简单粗放的价格竞争下,各大电商一味地追逐利益,仅靠其行业自律,网购食品的质量安全很难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事后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惩戒很有必要,因为只有利用经济手段牵制网购平台,将所售商品质量与其自身利益直接挂钩,才能倒逼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高准入门槛、重视食品安全。
其实,10月 25日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已经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脉相承,前者是后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具体运用。
不过,法律要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必须首先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可是,此处所指的“规定义务”究竟包括哪些,网购食品的质量问题界限何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网购食品交易平台先行赔付,不能止于对新《消法》的简单细化 ,还要致力于具体细则的优化 ,通过切实保障诚信交易,为网购食品的消费者带来舒心和放心,促进食品电商领域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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