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王某某在青岛有一家电器公司,其公司对外财务款项通过其合伙人林某某的公司财务账户进出。后因双方合作出现争执,双方合作关系便于2009年5月至6月期间基本结束。同时,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王某某欠款76万元。随后,王某某于2009年5月偿还26万元,6月又偿还了10万元。同年6月,收到欠款的林某某出具给王某某未写明时间的36万元的收款收据一份共计偿还36万元。然而,对于这张收据,双方各执一词。王某某称,36万是其给林某某的新还款。而林某某则称,其是应王某某的要求才出具36万元的收据,是对前两笔还款26万及10万元的确认。
因王某某对其主张36万元的收款收据是新的还款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2011年,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某欠款林某某40万元。然而,法院判决后,王某某仍旧不还钱,林某某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月8日下午,在申请执行人的带领下,办案法官在城阳找到了王某某的新工厂。最终,办案法官进入工厂,找到了王某某,并将其带至拘留所,进行司法拘留。”11月11日,记者来到李沧执行局,负责案件的杨法官告诉记者。
据杨法官介绍,2011年4月法院判决后,为了不还钱,王某某便于同年11月将其本人在公司的百分之百的股权50万元转让给了其父亲。另外,王某某还将其名下的一辆本田雅阁车转让,登记在他人名下。在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王某某还将个人出资的电器公司私自从李沧区搬迁至城阳区,但工商登记住所地址至今也没有变更。
11月11日,记者跟随李沧区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青岛铁路看守所。“眼见不还全款不可能,王某某最终称愿意还款40万,但拒绝支付利息12万余元。”杨法官向记者说道,“现在,王某某称要等律师,要等律师到拘留所。”最终,14时许,王某某找人将案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送至法院。
据杨法官介绍,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公安局联合下文重治“
老赖”。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予以司法拘留;如果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尚未到案,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另外,对拒不还款,涉嫌拒不执行罪的“老赖”,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王某某已交案款的行为,杨警官称,按照三部门下发的文件,对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酌情处理。但因王某某拒不履行相应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某做出十万元的处罚决定,对其下达罚款决定书。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