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截留公司工程款26万元 称为给自己发提成

2013-12-06 17:43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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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2月6日消息  李某某利用担任青岛瑞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截留公司工程款共计26万余元。他辩称因为公司欠他项目提成款和工资,这笔钱用来抵顶工程提成款。近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李某某返还工程款的终审判决。

  据青岛瑞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6月4日至2010年11月李某某先后任公司副经理、经理。2010年12月,公司发现他在2010年8月31日和2010年10月28日,利用职务的便利,在为公司索要工程款过程中分别从青岛尤利可科贸公司收回工程款10万元、16万余元共计26万余元,占为己有。2011年1月6日,李某某给公司一份《告知函》,承认从公司截留工程款26万余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追回公司的工程款。

  李某某辩称,自己取得26万元工程款是有事实依据的,因为公司欠他38万元工程提成款一直未支付,他找到公司索要,公司告知他若能追回青岛尤利可科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就用这笔钱来抵顶工程提成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某的“扣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根据。李某某辩称公司欠其工程提成款及工资等,但因其欠付工程提成款的诉讼另立案正在审理中,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欠付提成款以及具体数额;而且双方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李某某可以用收回的工程款抵顶提成款,那么即使公司欠李某某工程提成款,其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权益,而不应该通过扣取原告工程款的形式实现。

  一审法院判决应李某某归还该工程款给公司,并赔偿自2010年10月28日至起诉之日即2012年7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不当得利的案由不当,应纠正为返还财产,判决结果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王硕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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